4000元茶葉全過期 故意賣還是存心買?

  
  茶不僅有深厚的文化氣息,還對人的健康有莫大的好處。端午節(jié)將至,吳先生準備買些好茶送親友。5月19日,吳先生在東中街附近的“得茗鐵觀音”的茶店購買了4000元的“得茗鐵觀音”。他購買后還沒出茶店,就發(fā)現(xiàn)28盒鐵觀音全部是過期茶,于是將此事舉報到工商部門。
 
  昨日,沈陽晚報、沈陽網記者在對此事進行采訪時,茶店的經營者吳女士卻對記者說:“本來不想賣他們,是他們非要買。”
 
  目前,大東區(qū)小東工商所已經立案調查。
 
  消費者:4000元鐵觀音全部過期
 
  吳先生是撫順人,來沈陽買茶葉。“5月19日中午,我和司機到"得茗鐵觀音"茶店買茶。當時店員推薦了一種帶有包裝的茶葉,名叫"得茗鐵觀音"。我看價格合理,一下子買了28盒,一共4000元。”
 
  “還沒走出茶店,我的司機就發(fā)現(xiàn)茶葉的所有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2013年,保質期是18個月,茶葉都是過期茶。隨后,我們通過12315舉報,大東區(qū)小東工商所工作人員到這家茶店進行了調查,并將剩下的過期茶葉帶走。”吳先生說。
 
  見證者:買茶的這伙人是碰瓷的
 
  記者根據吳先生提供的茶店老板名片上的電話,聯(lián)系上了"得茗鐵觀音"的經營者吳女士。吳女士聽說記者要采訪,一句話沒說就將電話交給了別人。
 
  接電話的人自稱姓劉,是這家茶店的消費者,見證了買茶事件的全過程。
 
  劉先生說,“吳先生這伙人是騙子,是專業(yè)"碰瓷"的,以所謂的消費者身份進行欺詐。他們一共7個人,分四次在茶店購買,開了四張發(fā)票。在開發(fā)票的過程中,茶店的吳老板已經明確地告訴他們這些是過期茶,但他們還是堅持要買。他們說先把發(fā)票開了,開完后再調換別的茶葉。開完發(fā)票后,他們準備把這些過期茶拿走,茶店的吳老板不讓他們拿走,他們才打12315舉報電話。工商部門來了后,把他們買的這些茶都帶走了。”
 
  記者問劉先生:“茶店明知茶葉已經過期為何不下架,還要賣呢?”
 
  劉先生說:“我們沒賣,是他們把錢放在柜臺上,非要買,非要開發(fā)票。還說,開完發(fā)票后還可以換別的牌子的茶葉。”
 
  經營者:已告知消費者是過期茶
 
  為了探明真相,記者與經營者吳老板進行了對話。吳老板說,我們知道這些茶是過期的,原本打算要帶回福建老家的。當時,我只放了一個樣品在柜臺上。他們進店后,就看好了這個過期的茶,他們說準備送人,非要買。
 
  記者:“明知是過期茶為何要賣他們?”
 
  吳老板:“本來不想賣他們,但是他們非得要。我說這些茶是過期的,他們說無所謂。”
 
  記者:“過期茶應該下架的,為何還要放在柜臺上?”
 
  吳老板:“我本打算要帶回老家的。”
 
  記者:“如果你不賣呢?”
 
  吳老板:“我給他們開完發(fā)票后,不讓他們把這些茶拿走,他們就打12315舉報我。”
 
  記者了解到,大東區(qū)小東工商所對此事已經立案,具體的細節(jié)正在調查核實中。結案后,工商部門會將處理結果通報給沈陽晚報。
 
  律師:“知假買假”不影響消費者維護權益
 
  遼寧三擇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于元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:“針對這一事件,經營者自身要落實各項制度,對保質期將近的食品要及時下架。茶葉的經營者在食品類商品管理上應細致,不應該存在任何疏忽和漏洞。”
 
  于律師說,根據最高法2014年出臺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三條規(guī)定:“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(fā)生糾紛,購買者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權利,生產者、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也就是說,“知假買假”、“明知過期也買”的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。經營者要想規(guī)避此類風險,只能健全自身規(guī)章制度。”
 
  專家:過了保質期的茶會霉變
 
  遼寧省著名的茶葉專家王春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:“茶葉是一種飲品,當然有保質期。過了保質期或者存放不適當,茶葉同樣會霉變的。鐵觀音茶分秋茶和春茶。散裝的秋茶保質期為8個月,散裝的春茶為6個月。而有外包裝的鐵觀音保質期可以再長一些,通常是12個月,18個月的保質期是極限了。
 
  王春生說,“超過18個月的保質期,茶葉會霉變的。霉變的茶葉不能喝,有癌變的可能。大多數消費者都沒注意看保存期限,好茶葉通常很貴,一旦過期真的很可惜。通常,密封包裝的茶葉,在茶葉的包裝袋上會標明保質期的。”
責編: 水方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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